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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鲁巷实验小学建和分校章程

2018年07月11日 13:52:05 访问量:3948

洪山区鲁巷实验小学建和分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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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实验小学建和分校

 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南郊路196号

第三条    学校由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主办,是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学校规模为二十四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涵养人格、启迪智慧、健康身心、发展特长的立人学校。

第六条    办学理念:致和享未来

第七条    办学特色:搭建和而不同、多元发展的未来教育特色,引领师生享受生命多彩的快乐。

    校训:我相信,我能做更好的自己

          校风:至真  至善  至美  致和

          教风:乐教  乐学  乐思  乐创

          学风:自主  自信  自强  自律

    校歌:《和之梦

 追求目标:让学生成才让教师成功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党委任免。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并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后,报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组织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以之作为校长对学校重大、重要问题的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成员除校长外,其他人员有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党支部委员等。

第十六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与人事代理制相结的方式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缓聘或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教职工工资由基础职务工资(含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等部分组成,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均享受基础工资。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师和职工。医疗报销等遵照市区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

学校根据学生人数,1000名以内设副校长1人,1000名以上设副校长2人,协助校长抓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学校设教学研究包含教导处和教科学生工作包含德育处和大队部总务后勤处等部门机构,按规定职数选配主任、副主任。

主任是教学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

德育主任是德育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做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各项有教育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活动能力的行政管理人员

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勤工俭学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

除以上职能部门外,根据学校实情,可设立信息技术中心校本研发中心、特色社团中心、媒介宣传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人事发展中心等下设执行机构。

全校教职工按照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本着为学校、学生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评先、评优等涉及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的德、智、体、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身心健康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四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着眼发展、讲究学法、合理负担,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新经验,教育学生做中国人、做现代人、做文明人。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法。

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文明礼仪、文明活动、文明卫生、文明守纪,树立健康向上、朝气蓬勃的学生形象。

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集体建设和少先队工作。提高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整合学校和家庭教育,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多维、立体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校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学习,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科研为先导,树立科研为教育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服务,为教师队伍素质水平提高服务的观念,发挥科研兴教的作用。

加强教育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科研素养。

通过课题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总结经验。

引进和推广成功教改经验。

第三十条     按照《小学教学管理常规》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学计划的制定、备课、上课、作业、考核和课外辅导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维护课程表的严肃性,不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调课需经教导处批准,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育教学开放周(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除省教育厅规定的一教一辅外,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控制考试次数、实行学期调测考核制。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控制课外作业量。

第三十五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全面科学的素质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学生素质评定,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甲)、良好(乙)、及格(丙)、和不及格(丁)。

第三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能力弱、学校效果差的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淘汰和变相淘汰学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休学、转学、复学等要严格手续。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好“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科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研学等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

第三十九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发挥美育功能。

第四十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使用教学仪器设施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教学设施的作用效益,加强学校各方面工作的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力度教学施、仪器设备不得对外租赁,如共建单位需使用,必须经校长批准。

第四章    卫生保健及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保健室,有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四十四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自觉做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捐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执行财政零户统管制度,执行公务卡报销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定期经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建立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增强食堂人员服务意识,改善伙食,节约成本。

第四十九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舍按教育教学需要,作出学生教室、功能活动室的整体规划,校产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造册并实施电子备案管理如要报废须报上级批准。校舍、校产均属学校公有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挪作私用或违规擅自处理。发现危房危墙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人文化的文明校园。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橱窗、板报、壁画要定期更换,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管和督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学习工作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五十二条    保证学生饮水、饮食卫生,对传染病、常见病有预防措施,控制近视发病率。

第五十三条    师生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严格学校规定,做好出入登记,并统一按指定地点整齐排放,不得随意停放。

第五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管理制度,加强师生防火、防盗、防电、防毒意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帮扶志愿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例如:严禁流动商贩在校门口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置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咨询点或服务点,通过联合治理,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六章    教师和职员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领导,勤恳工作。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十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过程有分析反思,期终有专题总结。

第六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热爱学生,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接受家长的任何吃请馈赠、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六条    努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氛围,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勤奋中收获充实,在奉献中体验快乐,在集体中获取智慧,在团结中凝聚力量,在创新中追求理想。务必保持昂扬的工作热情、养成勤奋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发扬讲大局、比奉献、求高效、争一流的良好风尚。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教育。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尽可能地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原则上头三月为岗位挂职试用期,享受试用期薪金待遇。经试用期审核评定合格者作为正式聘请人员,签订一年聘用协议,享受聘用人员薪金待遇聘用期间如有请辞意愿,须提前30日递交书面辞呈,否则扣发当月薪金。

第七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师生素质发展奖励细则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实行一票否决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学生

第七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招收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小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接受平等的教育;使用教学资料和设备;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勤学苦练,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文明守纪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安全自护以校为荣,为校争光,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可能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七十八条    对品学兼优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及家长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20187月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实验小学建和分校一届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实验小学建和分校校长室。 

编辑: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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